辽宁省军安办按照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社会化的意见》(辽民发[2002]10号)要求,从2002年开始,在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中开展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达标升级工作。
2002年9月,辽宁省军安办下发了《辽宁省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达标升级单位标准》,共八个方面内容:1、建立社会化生活服务网络;2、完善社会化医疗保障体系;3、建立与社区相结合的精神文化阵地;4、休养和居住环境实行物业管理(服务);5、创建军休学习型组织;6、壮大军休志愿者队伍;7、发展军休老年服务产业;8、协调落实社会各项老年优待政策。同时,分别制定了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达标单位、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的具体条件,并确定了全省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达标升级工作目标:从2002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力争每个干休所(站、中心)都成为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互帮互助、人际关系和谐的“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达标单位”;用五年时间,力争有35%的干休所(站、中心)达到全省一流水平,成为“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先进单位”;同时,有15%的干休所(站、中心)达到全国一流水平,成为“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标兵单位”。
达标升级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出现了十分可喜的局面。各市民政局对社会化改革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干休所(服务站、服务管理中心)按照达标升级的要求积极实施用车、工资发放、人事用工办法、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努力构建社会服务网络,组织军休干部走进社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各方面都取得显著成绩。2003年底,经省厅考核组考核验收,有41个干休所(服务站、中心)成为“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达标单位”。
2004年,省军安办在继续组织“达标单位” 考核验收的同时,启动了“先进单位”评定工作。各市申报“先进单位”的干休所、服务中心(站)须按照《辽宁省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先进单位标准》的要求,达到以下七个条件:一是军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实行社会发放;二是军休干部参加地方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和退休干部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军休干部集中居住,产权单位属干休所的实行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四是服务管理机构按社会化要求设置并实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资中30%活的部分用于再分配,有考核、有记录,落到实处;五是建立起方便、务实、深受军休干部欢迎的社会化生活服务网络;六是干休所环境优美洁净,活动室设施条件优良;七是开展军休文化活动有特色,军休干部观念更新,较好地展示他们享受美好生活的精神风貌。省民政厅在接到各地市的申请后,将组织考核组通过听取干休所、服务中心(站)工作汇报、考核工作实绩、组织休干民主测评和召开军休干部座谈会的办法进行严格考核评定。目前,各地市的干休所、服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服务站正抓紧工作,准备迎接年底省厅的考核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