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搜索 
本站由优抚安置局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首页 > 烈士褒扬 > 法规政策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来源: 时间:

1995720,民政部第2号令

第一条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雕塑等建筑设施。

第三条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纪念意义和建筑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

(三)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分级管理划分标准由民政部制定。

第四条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

第八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及其周围的建筑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九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十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服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服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解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维修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掌握使用。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三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迁移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因建设工程必需迁移的,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

第十六条 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烈士斗争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相关报道】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8月1日起实施 2007-12-18
健全设施 完善功能 美化环境 着力提升烈士陵园(馆)建设与管理水平2007-12-18
关于批发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等四项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2007-12-18
浅谈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2007-12-18
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改革的理性思考2007-12-18
与时俱进,探索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2007-12-18
优化管理机制 提高服务水平2007-12-18
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推进军休安置管理工作全面创新2007-12-18
社会化是提高军休服务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和新的增长点 2007-12-18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2007-12-18
心系国防、服务军队,与时俱进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2007-12-18
对出售给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如何进行管理?2007-11-23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住房后,其住房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由谁负责管理和维修?2007-11-23
吉林、重庆等地积极探索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新途径新办法2007-11-22

版权所有、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维护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25147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邮编:100721
总机:(010)5812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