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国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计457.1万人,这些人中:
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49.9万人,其中烈属35.3万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6.2万人、病故军人遗属8.4万人;“三属”人员中,城镇8.8万人,农村41.1万人。
伤残人员88.7万人,其中残疾军人84.4万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5万人,伤残人民警察1.1万人,伤残民兵民工0.7万人;伤残人员中,一级伤残3570人,二级伤残805人,三级伤残21115人,四级伤残3817人,五级伤残69769人,六级伤残206115人,七级伤残290694人,八级伤残284610人,九级伤残3766人,十级伤残2748人。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三红”人员73040人,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2191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134人、红军失散人员69715人。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209.3万人。
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01.9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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